首页 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协调纪律 第十六条 参与项目协调的有关工作人员应该严守职业道德和协调纪律,照章办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项目协调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露项目中的商业机密的…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该严格执行有关商会的协调意见。经营者对有关商会的协调意见如有异议,可在协调意见作出的15日内向外经贸部递交申请书提出申诉。外经贸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协… 第十八条 经营者对外经贸部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经营者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视作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