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协调纪律 第十六条 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五章 协调纪律 第十六条 参与项目协调的有关工作人员应该严守职业道德和协调纪律,照章办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项目协调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露项目中的商业机密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