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协调纪律 第十七条 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协调纪律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该严格执行有关商会的协调意见。经营者对有关商会的协调意见如有异议,可在协调意见作出的15日内向外经贸部递交申请书提出申诉。外经贸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调原则,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申诉人和有关商会必须遵守。经营者在申诉期间仍须执行有关商会的协调意见。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