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协调纪律 第十八条 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协调纪律 第十八条 经营者对外经贸部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