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协调程序 第十五条 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协调程序 第十五条 对需我国提供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的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有关商会的协调意见函须抄报有关银行和保险机构。有关银行和保险机构根据有关商会的协调意见,按照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评估,对符合要求的经营者出具承贷意向书和承保意向书。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