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协调程序 第十一条 拟参加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的经营者,必须向有关商会申报项目。 第十二条 经营者申报项目,招标项目应在对外投标截标日60日前;议标项目应在与国外业主签订会谈纪要或合作协议后的20日内。 第十三条 经营者申报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四条 有关商会在规定的项目申报时间截止日期后的20个工作日内,认真审核经营者的申报材料,征求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根据协调原则对经营者参与项目的资格进行确认,提出协调… 第十五条 对需我国提供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的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有关商会的协调意见函须抄报有关银行和保险机构。有关银行和保险机构根据有关商会的协调意见,按照出口…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