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营者申报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项目申请报告;

《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申报表》;

与客户商谈的情况、项目的技术要求说明;

与客户签订的意向书、会谈纪要、备忘录等文件;

涉及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项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提交《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

涉及国家需出具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证明再出口的项目,提交批准文件;

经营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项目所需的其他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