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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置移民仍有困难的,可以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第七条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另行规定。 第八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也可以包干到县(市),由县(市)统一安…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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