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八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八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