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也可以包干到县(市),由县(市)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私分,不得挪作他用。

移民经费列入工程概算,工程开工后,按批准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提前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