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置移民仍有困难的,可以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
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上的,不得超过八倍;
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至一亩的,不得超过十二倍;
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以下的,不得超过二十倍;
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上的,不得超过八倍;
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至一亩的,不得超过十二倍;
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以下的,不得超过二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