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取申请表,并将填写好的申请表附下列资料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书;

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及最大十家股东名单或主要合伙人名单;

申请前3年的年报;

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对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

拟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简历及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

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委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提交的资料中不包括本条第(五)项规定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