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外国金融机构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申请人是由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是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

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应具备上述(三)、(四)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