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第六条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第六条 本办法要求提交的资料,除年报外,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其中“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开业证明(复印件)”须经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公证机构公证,或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