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更换代表机构总代表、首席代表的,应由外资金融机构向代表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外资金融机构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书;

外资金融机构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授权书;

拟任人的简历;

拟任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