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担任总代表处总代表、代表处首席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担任总代表处总代表,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并有3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验;

担任代表处首席代表,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的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若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总代表处总代表须相应增加6年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的年限;担任代表处首席代表须相应增加3年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