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第九条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第九条 在中国境内已设立5个或5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可申请设立总代表处。 总代表处的申请设立程序及管理与代表处相同。 总代表处的名称由下列部分组成,依次为:外国金融机构名称、“驻中国总代表处”字样。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