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结汇、售汇业务 第十六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结汇、售汇业务 第十六条 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正式开办业务前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对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所规定的电子、通讯条件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