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停办结汇、售汇业务,应当向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停办结汇、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包括停办原因和停办后债权、债务的处理措施和步骤等);

董事会或者总行(部)、上级行(主管部门)同意停办结汇、售汇业务的批准文件;

人民银行或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人民银行核准外汇指定银行停办结汇、售汇业务申请时,应同时将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外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