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结汇、售汇业务 第十五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结汇、售汇业务 第十五条 对以人民银行会签外汇局方式审批银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申请的,外汇局应当自收到会签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并反馈给人民银行。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