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未取得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代表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代表机构的名称、首席代表或者代表、办公地址变更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第二十八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的,民航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九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撤销该批准证书,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代表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代表机构批准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一条 代表机构拒绝、阻碍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