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代表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代表机构的名称、首席代表或者代表、办公地址变更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