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未取得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