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民航局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延期,在该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