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延期的,代表机构应当在该批准证书有效期满45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申请材料:
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原件;
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复印件或者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原件;
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暂停或者终止航线经营后,需继续保留代表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原件,并对保留代表机构的理由予以充分说明;
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原件;
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原件;
所在国的有关当局与民航局达成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原件;
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