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的有效延展期应当与民航局向其颁发的经营许可的有效延展期一致。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的有效延展期为3年。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暂停或者终止航线经营后,需继续保留代表机构的,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的有效延展期由民航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