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 第十二条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外国商会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换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或者改变办公地址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经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 引用法条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