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成立外国商会,应当通过中国国际商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审查机关)审查。
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书件之日起六十天内完成审查,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签发审查同意的证件;对于不符合前述条件的,退回申请。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的,审查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书件之日起六十天内完成审查,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签发审查同意的证件;对于不符合前述条件的,退回申请。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的,审查机关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