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成立外国商会的书面申请,应当由外国商会主要筹办人签署,并附具下列文件:
外国商会章程一式五份。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名称和地址;
组织机构;
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的姓名、身份;
会员的入会手续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活动内容;
财务情况。
发起会员名册一式五份。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分别列册。团体会员名册应当分别载明商业机构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姓名;个人会员名册应当分别载明本人所属商业机构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职务、本人简历或者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简历。
外国商会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的姓名及其简历一式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