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 第十一条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外国商会应当于每年一月通过中国国际商会向审查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报告。 中国国际商会应当为外国商会开展活动和联系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