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 第十三条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外国商会应当接受中国有关主管机关的监督。 外国商会违反本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有权予以警告、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明令取缔的处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