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登记办法(202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收养人应当亲自来中国境内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来中国境内办理收养手续,一方有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前来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委托方所在国有关机构公证和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收养人对外国主管机关依据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出具的证明文书的真实性负责,签署书面声明,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