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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登记办法(202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国收养组织结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转交的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对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按照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按照《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规定,需要征求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意见的,中国收养组织应当征求其是否同意收养的意见。收养人所在国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收养人发放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收养人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中国收养组织将原因告知外国收养组织,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