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登记办法(202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外国人需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提交下列文件:
跨国收养申请书;
出生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或者主管机关同意被收养人入境入籍的证明;
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中国境内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还应当提交中国境内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