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登记办法(202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的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