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登记办法(202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收养继子女,外国人需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提交下列文件:

跨国收养申请书;

出生证明;

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或者主管机关同意被收养人入境入籍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