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章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 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 第二十五条 同一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受托管理不同的创投企业。 第二十六条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定期向委托方的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第二十条所列事项。 第二十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条件,经拟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审批机构批准。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名称应当加注创业投资管理字样。除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管理字样。 第三十条 获得批准接受创投企业委托在华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的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自管理合同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