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章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设立申请书;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合同及章程; 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