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以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投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拥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