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 第六章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的,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报送年报信息后,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上述企业无需另行报…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报送投资信息。 第三十条 非企业形式的外商投资,应由外国投资者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报送投资信息,但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相关信息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投资,参照本办法报送投资信息。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