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投资,参照本办法报送投资信息。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