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的,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报送年报信息后,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上述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