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报送投资信息。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