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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199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退税、监管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第十四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办理完国产设备的退税后,将登记手册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第十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享受退税,已经办理退税的,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已退的税款。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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