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1999年) 第五章 退税、监管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1999年) 第十六条 第五章 退税、监管 第十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