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1999年) 第五章 退税、监管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1999年) 第十四条 第五章 退税、监管 第十四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办理完国产设备的退税后,将登记手册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