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外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清算期间处理企业财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向企业返还被处理的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