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企业审批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备案、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委员会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