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六节 清算终结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六节 清算终结 第三十三条 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日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办结前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报告并附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并负责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终止。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