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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六节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六节 清算终结

第三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完成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二条 清算报告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日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企业清算结束,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其所保管的各项会计凭证、会计帐册及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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